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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言论 @ 2007-03-17 12:46

知识经济时代劳动价值论过时了吗?

——关于知识经济与劳动价值论的对话

鲁从明

问:有人认为,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劳动价值论已经过时,您对此有什么看法?

答:这种看法是不对的。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理论。它的创立具有划时代的意义,马克思揭示社会主义必然代替资本主义的历史规律,就是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

劳动价值论的核心是创造商品价值的源泉问题。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明确指出:生产商品的抽象“劳动是唯一的价值源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ⅰ第75页)。“价值本身除了劳动本身,没有任何别的‘物质’。”(《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第132 页)而这个创造商品价值的劳动,不仅包括体力劳动,而且包括脑力劳动、从事科学的劳动。马克思说: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就是一切加入商品生产的劳动(这里所说的生产,包括商品从首要生产者到消费者所必须经过的一切行为),不管这个劳动是体力劳动还是非体力劳动(科学方面的劳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ⅲ第476页)。 他还说:复杂劳动、效率更高的劳动在同一时间内创造的价值比简单劳动、效率低下的劳动创造的价值大得多。由此可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并不否认知识和科学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重要作用,相反,它本身就包含着这一思想。当然,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马克思当时不可能详细说明这一问题。

问:知识在商品价值的创造中究竟起什么作用?知识价值论这个提法是否科学?

答: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知识在商品价值的创造中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主要表现在:(1)知识在培养劳动力、 形成劳动力的价值中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作为劳动力,知识越丰富,受教育程度越高,劳动力价值水平就越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价值应该是整个社会价值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劳动力价值的劳动,一般主要来源于教育部门,此外,也部分地来源于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等。(2)知识转化为活劳动以后,形成复杂的、效率更高的劳动,它生产的产品包括硬件、软件和服务等。由于知识成为主要的生产力,智能劳动在同一时间里创造的价值比简单劳动创造的价值高得多。总之,知识在创造价值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培养劳动力(主体化)和生产产品(客体化)两个方面。

至于知识价值论,我认为,它包含的某些思想内容是不错的,但提法不够准确。知识本身作为已经形成的商品,它凝结有价值;但作为创造价值的因素看,知识本身又不等于价值,它只有转化为实际的劳动过程,才能形成价值。因此,总的提法还应当是劳动价值论,只不过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和科学劳动在形成商品价值的总劳动中居于越来越主要的地位罢了。

问:您刚才的分析很强调创造商品的价值是实际的劳动过程,意思是否就是指活劳动,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物化劳动、机器设备特别是高科技设备对价值创造难道没有作用吗?

答:这个问题问得好。在这个问题上,我还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基本观点:创造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和实体是活劳动,生产资料是已经客体化的物化劳动,它在生产中只是转移价值,而不能创造价值。

既然如此,又如何解释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个客观事实:同一劳动时间或活劳动量,由于使用的劳动手段的技术水平(或者说技术含量)不同,不仅生产的使用价值总量不相同,而且生产的价值总量也不相同(虽然不完全同步)。应当承认,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不然,就无法理解经济发达国家长期以来社会投入的总劳动时间趋于减少,而社会的价值财富则得到明显增长的历史。

要回答这个问题,就要在坚持劳动价值论的前提下发展劳动价值论。我不久前提出了这样一个思路,即把商品价值的源泉区分为两个层次:潜在源和现实源。所谓潜在源,就是对商品价值的增值具有可能性的一切因素,包括机器设备、自然资源、资本等。实际表明,这些因素对同一活劳动形成价值量的大小客观上确实有作用;但这只是一种可能的、潜在的因素。所谓现实源,就是活劳动,它是形成商品价值的唯一的现实的因素,抽象劳动构成价值的全部实体。商品价值的形成就是这两层源泉的有机统一。因此,当我们说活劳动创造价值时,决不能作孤立的理解。实际上,这种创造作用是在同非活劳动因素的结合中实现的,而且包含着非活劳动因素的潜在增值作用的现实化。

问:您的这个想法有些道理,但是,活劳动与物化劳动在生产价值的过程中都不能孤立地起作用,可以说谁也离不开谁,既如此,为什么单单把活劳动归结为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呢?

答:尽管活劳动与物化劳动都是生产价值的不可缺少的条件,但毕竟活劳动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第一,只有活劳动才是生产过程中唯一的主体性、能动性的因素。

第二,形成价值的一切潜在因素,虽然具有价值增值的可能性,但这种可能性唯有通过活劳动,才能转化为现实的价值。

第三,机器设备等因素在商品价值的生产过程中,只是作为特殊的使用价值加入活劳动之中,直接起着提高活劳动的质量和效率的作用。从而,使同一劳动形成更大的新价值。而机器设备内含的既定价值量,只是转移到新产品当中,不会自行增值。

第四,劳动创造价值是一个社会过程和社会行为。马克思指出:“产品(也包括土地产品)市场价值的决定,是一种社会行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745 页)不能把价值的创造单纯地看成是人的体力和脑力的生理意义上的支出。这一点很重要。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属性,它本质上是一种生产关系。所以,一定的活劳动形成价值的大小,不能从形式上看劳动者支出体力和脑力的大小,还要看这种支出和其他劳动条件结合的情况,同时还要看不同企业、不同部门、不同国家以及不同时期的生产条件的比较状况。如果比较的结果,一定的活劳动与之相结合的其他生产条件更加优越,那么,同一体力和脑力的消耗就会成为更加强化的劳动,从而形成更大的价值量。

第五,马克思研究政治经济学的使命是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必然被共产主义生产方式代替的历史规律。他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是从剖析商品这个细胞入手的,而价值是这个细胞的核心,因此,对价值的科学规定是整个政治经济学理论大厦的根基。这个规定必须具有等质性、客观性、实体性,符合历史唯物主义。如果从物的效用或人的需要等方面去规定价值,必然陷入随意性、主观性和为剥削者辩护的泥潭。马克思是个彻底的历史唯物主义者,表现在经济学上是个坚定的劳本主义者。他对价值的规定必然要反映劳动创造世界的伟大真理。于是,经过研究,他发现了劳动的二重性,从而把价值科学地归结为人类的抽象劳动。这就为他的整个政治经济学的批判确立了合乎实际和逻辑的起点。马克思非常重视劳动二重性的学说,认为这是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是《资本论》中两个“最好的地方”之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第331页)。 由此可以看出马克思把商品价值的现实源泉归结为抽象劳动的极端重要性。

问:知识在商品价值的形成中,是潜在源还是现实源?如何认识知识在这“两源”中的作用?

答:在商品价值的形成中,知识既是潜在源,又是现实源。知识作为劳动的因素或称之为脑化的知识,对于新的价值生产来说是潜在源。它只有投入生产,转化为实际的劳动过程,才能成为价值的现实源,形成价值实体。作为物化的知识(生产工具等),更是价值的潜在源。它只有通过与活劳动相结合,提高活劳动的质量和效益,才能对价值的形成和增值发挥实际作用。

可见,无论是物化的知识,还是脑化的知识,都不能视为形成价值的实际生产力。它们只有转化为实际的劳动过程,才能形成新的价值财富。千万不要忽视这个转化过程。

知识在商品价值的潜在源和现实源及其结合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通过提高劳动力的智能水平,使之转化为更加复杂、质量更高的活劳动;另一方面通过提高生产资料的技术水平,增强其价值增值的潜在源,以便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大大提高活劳动的效率。通过这两方面,最后达到增加商品价值的目的。

问:知识在形成价值中的作用,与其他因素相比较,有没有特殊性和优势?

答:这个问题很值得研究。我初步考虑,知识在商品价值形成中的作用,有如下几个特点:

(1)首要性。劳动者是生产力的首要因素, 知识则是这个首要因素中的首要因素。邓小平同志指出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当然也是形成商品价值的第一生产力。

(2)无限性。与资本、土地、人口等有形的生产要素相比, 知识积累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具有无限扩张的趋势,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源泉。因此,知识在商品价值增值中的作用是无止境的。

(3)创新性。知识的发展是作为主体的人的发展、人脑的发展、人的能动性的发展。这种发展必然具有不断的创新性和突破性。所以,知识会使商品价值的生产不断出现新的飞跃。

(4)乘数性。从历史的发展看,积累知识的比较效益最高。 人们在创造一种新的知识时,花的代价可能是很高的,但后人学习和掌握这种知识时,代价要小得多。而且,一旦知识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时,它可以无代价地为人类服务。可见,知识的积累具有极大的乘数效应,是价值增值中效益最大的资源。这种效应必然会在商品价值的生产中表现出来。

(5)辐射性。知识作为推动生产力和商品价值生产的首要因素,它的作用不仅表现在提高人的劳动能力上,或者生产出先进的生产工具上,而且强烈地影响着生产的一切方面,包括利用自然资源、发展社会分工、合理配置资本、改善劳动组织,等等。所以,知识在推动商品价值生产中的作用,是广泛的、全面的。

综上所述,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的确成了发展商品价值生产的第一推动力。

问:知识在商品价值形成中的主要作用如何在收入分配上体现出来?

答:应当说,价值的创造和收入的分配不是一回事,也不是因果关系,但它们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有一定的联系。这是因为,按劳分配要根据劳动最终形成的价值成果来分配,同时,生产要素的分配在一定程度上要反映生产要素在价值增值中所起作用(包括潜在作用)的大小。

就知识和科学劳动来看,它在当前我国收入分配上的体现,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在劳动力价格上的体现。劳动力的知识含量越高,劳动越复杂,贡献越大,工资水平越高。第二,在知识产品价格上的体现。生产的商品的价值越大,卖的价钱越高。由于知识劳动产品往往具有独特性,其价格具有垄断或者暂时垄断的性质,由此获得的收入更加可观。第三,通过知识和知识产品的股权化,以投资的形式获得相应的回报。从邓小平关于“三个有利于”的标准看,这种分配形式在我国现阶段不仅有其必然性,而且有利于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充分调动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如何认识这三类收入分配的性质?我认为第一种是按劳分配,第二种收入也属于劳动收入。第三种形式,是对高科技劳动者的一种特殊鼓励形式。总之,在知识经济时代,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按知分配”是符合按劳分配和劳动致富的大原则的。这个理论和实际问题,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不过,这里需要提醒一点,“按知分配”的高收入者也不要骄傲和沾沾自喜。知识的积累是一条历史的长河。知识真正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任何一种新的知识的创造和突破,微观地看,是当事人做出的贡献,宏观地看,都是以过去的知识积累为基础的。就象体育上的接力赛一样,从结果看,是最后一个运动员冲过了终点,但从过程看,是全体参赛运动员共同努力的结果。因此,对于“按知分配”需说三句话:第一,势在必行,符合生产力标准;第二,本人要正确对待,不应斤斤计较;第三,在体制和机制上要操作得当。

问:最后请谈谈研究知识经济与劳动价值论的关系问题有什么理论和现实意义。

答:我认为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第一,有助于结合知识经济时代的实际坚持和发展劳动价值论。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出现了对劳动价值论的挑战。某些人认为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过时了,另一些人则依然简单地解释劳动价值论,完全否认非活劳动因素(包括先进的机器设备)对价值增值的潜在作用。在这种情况下,研究知识经济和劳动价值论的问题,既使人们看到,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非但不会否定劳动价值论,相反更加证明了劳动(特别是脑力劳动)创造价值的伟大真理;同时又针对知识经济时代的新情况,发展劳动价值论,从而,更加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

第二,有利于把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和发展市场经济这两个方面在理论和实际上更好地结合起来。科学技术既然是第一生产力,当然也是价值增值的第一生产力。因此,为了卓有成效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增加国民生产总值,使人民更快地富裕起来,必须大力推行科教兴国的战略,充分发挥知识分子的作用,加快高科技的发展和国民经济现代化的步伐,大力提高全民的知识水平。在这个过程中,既要高度重视学习和掌握先进的科学知识,又要高度重视科学知识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第三,有利于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更好地结合起来。如前所述,虽然价值论和分配论不是因果关系,但有一定的联系。既然知识和科学劳动成为价值增值的主要因素,智能劳动者是创造价值财富的主力军,那就自然要求收入分配向智能劳动者倾斜,特别是向高科技工作者倾斜,采用多种形式实行“按知分配”。这不是否定按劳分配,而是在知识经济时代贯彻按劳分配的新思路、新体制。同时,还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按多种生产要素分配的制度。

【原文出处】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原刊地名】京

【原刊期号】200004

【原刊页号】24~26,36

【作者简介】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经济学教研部教授



 
中华言论 @ 2007-03-17 12:21

论知识经济中劳动价值论的新发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97 更新时间:2006-2-15
 
 
 
【内容提要】科技革命及知识经济对劳动价值论提出了挑战。虽然从抽象层次看劳动价值论并未过时,但“抽象”层次的劳动价值论已不能直接解释许多新的经济现象。因此,应研究劳动价值论在新的历史阶段的具体表现形式,发展劳动价值论。本文根据马克思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提出建立“总体劳动价值论”。 【关 键 词】知识经济/劳动价值论/总体劳动价值论 【 正 文 】 一、挑战:劳动价值论面对的现实 科技革命的出现,尤其是知识经济的出现,促进了生产力的巨大发展,也相应带来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巨大变革,同时给传统经济理论提出了许多新课题。作为马克思经济理论基石的劳动价值论面临着新的挑战。有的人提出劳动价值论已经过时,要由“知识价值论”来取代;有的提出要建立新的“劳动价值论”;更多的则是主张“发展”劳动价值论,充分注意到科学技术等“知识”在财富,乃至价值创造中的重要地位,承认知识及包含知识的先进技术生产设备与活劳动一起创造了价值,而且比活劳动创造更多的价值。这些主张虽然观点各异,但有一点是共同的:活劳动不再是,或者不是唯一的价值创造者。 这些主张的提出并非毫无根据,其中有些论述还不无闪光之处,对劳动价值论在新形势下的丰富和发展提供了重要启示;尤其是新“主张”提出者善于思索、敢于冲破理论禁区的创新精神和勇气是值得赞扬的。以前我们认为,马克思主义“句句是真理”,不容经典作家的论述与之有任何差异;改革以后,虽然认为马克思主义的某些个别论述、个别原理可以发展,甚至修正,但由于思维定式的作用,仍然认为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不能发展。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可以商讨的。发展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不等于否定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发展是以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本质为前提的(超出这个前提的“发展”另当别论)。马克思主义理论本身包含内容和“方法论”两方面,方法论即“唯物论和辨证法”;内容的根本就是“基本原理”。“基本原理”不发展,还有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吗?当然,这也说明,发展马克思主义只能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本质的前提下进行。鉴此,我们认为,劳动价值论是应该发展的,但要坚持两个前提:即“唯物辨证”的方法论和劳动价值论的本质。劳动价值论的本质是“只有人的活劳动才创造价值”。显然,新“主张”无论其初衷如何,其结论或多或少偏离了这一原则。 要坚持“只有活劳动才创造价值”这一劳动价值论的本质特征,并非为“坚持”而坚持,而是这一“本质”仍然揭示了知识经济条件下价值的真正来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教科书式的“劳动价值论”能圆满地解释科技革命及知识经济中的一切新的经济现象,并不意味着劳动价值论不用或不能发展。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科学理论。马克思从分析商品二因素入手,科学揭示出劳动的二重性质,科学地解决了价值形成、决定和实现的难题。但是,劳动价值论是抽象的、本质的理论,它揭示的是整个商品经济发展的本质和规律,不是商品经济某一发展阶段的具体规律。在商品经济不同发展阶段劳动价值论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探讨这些不同的具体形式不是马克思的任务,他也不可能对当时还没出现的“阶段”的一般理论的具体表现形式作出准确描述。这一任务正是马克思的后继者——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者应该做的事。将抽象的理论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具体化就是对马克思 主义的丰富和发展。 由于受传统僵化思想的束缚,我们或者认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不能发展,或者认为发展马克思主义只是个别领袖人物才能胜任的专利,致使我们今天在教科书上看到的用于说明现实的“劳动价值论”仍然是《资本论》中原封不动的表述,用之直接解释现实新问题,难免有些牵强附会,难以服人。 知识经济对劳动价值论提出的挑战集中表现于以科学技术为代表的知识是否创造价值。按照教科书上的劳动价值论,结合现实实际进行适当变通,一般可作出这样的解释:知识是劳动创造的,而且是复杂劳动创造的,所以知识有价值,而且商品中凝结的“知识价值”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但是知识作为脑力劳动的结晶不能创造价值,只能将自身价值转移于新产品之中。这种解释无疑是有道理的,但与教科书上的劳动价值论相矛盾。一是,在创造知识的劳动中从事基础科研、教育等独立于生产过程之外的成分被划为不创造价值的“非生产性劳动”,结果科学技术劳动只剩下技术劳动;但科学理论研究的是技术创新的基础和前提。其二,先进科学技术的运用极大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同一劳动单位时间里生产更多的产品;在其他生产部门没相应应用先进技术的前提下,无疑会创造更多的价值。把这种劳动仅仅解释为是一种复杂劳动,单位时间里创造了更多的价值,是没有说服力的。因为完全有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设甲乙两个企业一切生产条件相同,甲企业引进了一种生产新工艺,不但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而且还降低工人的劳动强度;在劳动时间相等的条件下,甲企业创造的产品的价值扣除包括引进工艺的成本后,仍然比乙企业多,获得“超额利润”。超额利润显然不能用本企业的复杂劳动来说明,也不能用先进工艺的“知识劳动”来说明,因为其劳动结晶“工艺”已通过商品的形式实现了自己的价值,甲企业已将其价值转移于其产品中。有的将此种“超额利润”解释为劳动生产率较低的企业——比如这里的乙企业的劳动创造的,这更不合“理”(理论)也不合“情”(恐怕连乙企业也不会承认吧!)。理论上说,决定商品价值量是社会必要劳动量,乙企业的产品包含了自己付出的所有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因而不存在乙企业转移价值给甲企业的问题。因此,甲企业这样的“超额利润”得不到合理的解释。其三,根据劳动生产率与价值的关系的规律,并不能推导出科技不断进步会使产品中的“知识价值”含量越来越高的结论。科技进步使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会降低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但无论劳动生产率如何,等量劳动时间总是生产等量的价值。科技进步水平被劳动生产率提高水平等额抵消,因而科技进步并不增加劳动的总价值量。 可见,劳动价值论不但受到理论上的挑战,而且受到实践的挑战。为使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能更好地指导我们的革命和建设,及时总结世界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动向、新特点、新趋势,发展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基石——劳动价值论,是每一位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工作者的职责。 二、应对:劳动价值论的发展方向——从抽象到具体 这得从马克思的研究方法说起。大家知道,马克思在写作《资本论》时运用了逻辑与历史统一的方法。逻辑的方法即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但这只是就《资本论》本身而言。《资本论》只是马克思全部写作计划的很小一部分。马克思计划了一个从抽象到具体的逻辑结构构思的巨大的“六册”写作计划,《资本论》基本上只是最抽象部分第一册《资本一般》中的第一篇的内容〔1〕。也就是说, 《资本论》中所揭示的经济范畴只是资本主义从产生到灭亡各个发展阶段全过程的简单而抽象的规定性。其中更具抽象性的“原理”更是包含了一切商品经济的“共性”。劳动价值论就是这样的原理。但是,越是抽象的东西就越是与具体现实离得远,越需要在不同的具体阶段对其进行具体的发展。当然,这里的具体是指思维的具体、理论的具体,而不是现实的具体。不过,“最一般的抽象总只是产生在最丰富的具体的地方”,〔2 〕劳动价值论的丰富内涵不是在其创立之初就能充分认识的,只能等到劳动的具体组织形式充分发展之后,那些原本处于潜在的或萌芽状态的规定性才能被认识,就象认识猴体的一些潜在特质反倒要用人体的解剖这把钥匙一样。因此,要使劳动价值论充分适应知识经济的发展,就必须从分析知识经济劳动的新的组织形式入手,揭示出潜含于“抽象”劳动价值论之中的,以前没有充分发展因而没有显露或显露不充分的那些范畴的“规定性”,从而使劳动价值论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变成有更多规定性的、发展了“劳动价值论”。 说明了“劳动”这一范畴如何从抽象发展到具体,就等于说明了劳动价值论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举例说明“劳动”这个抽象范畴的产生过程,对研究本文的问题仍具重要启示意义。货币主义根本不 把财富与劳动联系起来;重工主义或重商主义则只把商业劳动或工业劳动看成是财富的源泉;重农学派又只把农业看成是创造财富的劳动;到了亚当·斯密抽象掉一切劳动的具体规定性,用抽象一般“劳动”这一范畴表示创造财富的活动。这个“劳动一般”范畴代表了许许多多具体的劳动总体。这里“对任何种类劳动的同样看待,以一个十分发达的实在劳动种类的总体为前提,在这些劳动种类中,任何一种劳动都不再是支配一切的劳动”〔3〕,但是, “劳动一般”范畴的建立并不意味着组成这个“劳动总体”的“劳动具体”,即“劳动”的具体形式发展的结束;相反,这些组成总体的“劳动具体”将不断发展和丰富。所以,知识经济中劳动价值论的发展不外是这些“创造价值”的“劳动具体”新形式创造价值,或原来不发展的“劳动具体”形式有了新的发展理论概括。 “劳动具体”多种形式的发展源于社会分工。我们知道,劳动是人的体力与脑力共同作用的活动。原始形式的劳动是体脑不分的。后来由于社会分工,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开始分离。商品经济出现后,创造价值的劳动与非创造价值的劳动分离。发展到今天,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各自又发展出多种形式;某些方面又出现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的分离与综合、创造价值劳动与非创造价值劳动的交叉等错综复杂的关系。从创造价值的时、空角度分析,出现了创造价值劳动的时、空统一性向分离性发展。但从理论上我们仍然可以把它们分为不同的范畴。据此,试对“劳动”作如下分类: 附图{图} 由分类把生产劳动分为直接生产劳动与间接生产劳动两类,把传统划分为非生产劳动的一部分归入生产劳动范畴。有两个理由:一是“非物质生产劳动”随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所占比重越来越高,发达国家中已大大超过“物质生产劳动”。这类劳动又分为两种:不创造价值的非生产劳动、生产非物质形态商品的劳动。其中生产非物质形态商品的劳动许多属于直接或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社会地看属于物质生产的中间环节,如信息、技术、咨讯、金融等;其余则属于生产直接满足人们需要的非物质形态商品的。生产的是商品,则其劳动就是创造价值劳动。二是,现代科研的发展许多领域已是科学与技术紧密结合,有的基础理论研究甚至进入一些大型公司内部,成为直接生产的一个组成部分。理论研究的劳动属于创造型高级智力劳动,其中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中的经济学、管理学等也是直接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并且其劳动最终并入直接劳动产品。科学研究生产的“产品”不属于商品,因而基础科研劳动不直接参与物质生产过程,但将生产还原为一个抽象整体“社会地看”,科研劳动是创造价值劳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本文将为物质生产服务、生产非物质形态商品的劳动,和为物质生产服务的理论科研研劳动称为“间接生产劳动”。 对“劳动具体”作了上面的分类,我们就可以界定出,创造价值的劳动是直接生产劳动和间接生产劳动。价值的创造过程是直接生产劳动和间接生产劳动共同“社会地”生产过程。 三、探索:知识经济中的“总体劳动”价值论 “总体劳动”即“总体工人”的劳动,本文的“总体劳动”具体指上面论述的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五种形态,即体力型、技能型、知识运用型、即使创新型和理论创造型劳动,共同创造价值。马克思在分析社会化大生产的劳动特性时在“资本一般”的意义上建立了“总体工人”范畴。马克思有时又称“总体工人”为“社会结合工人”,〔4 〕因而在提到“结合劳动”和“社会结合劳动”等概念时,都表示社会化的“总体工人”的劳动。劳动产品“转化为总体工人即结合劳动人员的共同产品。总体工人的各个成员较直接地或者较间接地作用于劳动对象。因此,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种职能就够了”。〔5〕马克思的论述基于当时的生产社会化情况,他指的“总体劳动”主要限于直接物质生产领域内的“结合”,而且他的论述只是在“资本一般”的限度内。但是,现在的生产社会化程度已远远高于当时,其生产组织结构也发生了根本变化。各种劳动形式的“个别分化”和总体“结合”的情况更加纷繁复杂;一方面某些形式的劳动主要是智力劳动从直接物质生产领域分离出去,另一些原本分离的劳动形式又“总体地”结合在一起,如:科研——革新——生产一体化;教——研——生产一体化。此外,通过商品形式满足人们需要的劳动产品已不局限于“物质产品”。所以,生产劳动“概念”已进一步“扩大”,由直接生产领域扩展到“间接生产”领域;创造价值的劳动不能再局限于直接的物质生产领域,创造价值的方式也进一步社会化、复杂化。大量的科技劳动潜藏于其他“物化劳动”中,掩盖了价值的真实源 泉,这是形形色色“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论(有的没用“物化劳动”概念,但实质相同)产生的直接现实原因。实事求是讲,提出这些理论的同志并非都有意否定“劳动价值论”。他们确实看到了“教科书”上劳动价值论与现实的矛盾。他们得出的结论虽然不可取,但其思路有启示意义。 简单讲,“总体劳动”价值论就是劳动五种形态,即体力型、技能型、知识运用型、技术创新型和理论创造型。这“五种形态”的劳动也是抽象的“劳动一般”发展出来的“劳动具体”形式。其顺序的排列既是逻辑的,也是历史的。历史地看,他们的形态比较充分地发展是由“体力劳动”,到“创造劳动”的一个序列;逻辑地看,“劳动一般”向“劳动具体”的发展,即抽象的劳动分裂为不同的具体形式,从体力型起,每一种形态逐渐远离物质的直接生产过程的序列。可以看出,越是先发展的“概念”离直接物质生产过程越近。如果我们在思维中把它们再综合成一个整体,可以把它们抽象成一个抽象生产过程的不同环节,越往后是越离直接生产过程远的环节。当生产还没分裂成这些环节时,这五个环节是一个不分的整体。因为体力劳动最先充分发展,其他因素以潜在的、萌芽的细微形式被掩盖起来,好象劳动只是“体力”的事。所以,这时把创造价值劳动看成是体力劳动是很自然的。后来,劳动的其他因素逐渐发展,并慢慢脱离直接生产过程,但其实仍是生产总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可是看起来好象与生产无关;而他们的劳动成果作为总生产的“中间”要素并入生产的各环节直至最后过程。人们看到了那些“中间产品”在价值创造中的巨大作用,却把这些多增加的价值(超额利润)当成是那些中间产品创造的。实在是个错觉。 现在谈一谈五种“劳动具体”如何结合成“总体”创造价值。前面谈到,五种“劳动具体”分别抽象地代表“总生产”的五个环节。但是,现实中,这五个环节并非截然分开的。它们有些“环节”交叉在同一个生产过程中,有些环节或某一环节的一部分在直接生产过程之外。不过,这几种不同性质的劳动形式是客观存在的;所以,为分别说明各自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假设它们是五个独立的生产环节,甚至分别由不同的劳动部门进行,是个“合理的抽象”。这些生产环节的“产品”有些以商品的形式出现,有些则不以商品形式出现,如“创造劳动”的产品,科学理论的研究成果,就是如此。那些产品以商品形式出现的“劳动形式”创造价值是显而易见的;这些劳动的产品以中间要素形式进入下一个生产环节,其创造的价值就是加于其产品上的新价值,并通过商品形式将其创造的价值,连同前面环节移转的价值,一起并入下一个生产环节。依此一直到达最后环节,将累加的价值转移到最终产品。因此,我们只要说明了从事理论科研的劳动能创造价值、及其如何将其价值表现并转移到其他生产环节,就解决了“总体劳动”创造价值的问题。 传统理论认为,科学劳动不创造价值。仅局限于科学劳动部门内部看的确如此。由于科学理论研究的特殊性,其成果不能变成商品,因而其“价值”不能直接体现。从事理论科研的“创造劳动”是否创造价值,按已有理论分析,存在一个“悖论”:如果不承认理论科研劳动创造价值,那么,同等劳动条件的企业一旦采用了先进技术,在同等劳动强度和同等劳动时间会获得“超额利润”。“超额利润”不可能是先进设备创造的,也不可能是其本企业的劳动创造的,因为他们并未多付出“社会必要劳动量”。马克思在谈到资本家运用科学技术使劳动生产率提高,从而获得额外好处时,也认为这“并不是他自己直接剥削的工人的产物”。〔6〕如果承认基础科研劳动创造价值, 则运用的其他生产环节的“价值”属于物化劳动,它已经等额转移入产品之中,因而“超额利润”的来源仍然得不到说明。 但是,当我们把理论科研当成是生产“总过程”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时,就会有新的思路。首先,科学劳动是一种创造性智力劳动,复杂程度极高;其“产品”科学理论,是技术创新的基础和前提。科学劳动的“产品”首先并入技术创新的“创新劳动”的技术产品中,然后又与技术创新劳动一起并入机器等先进设备之中,从而转化“物化劳动”形态进入最终生产过程。从这一过程看,“创造劳动”的确加入了物质生产过程。如果把价值看成是溶入产品的一般人类劳动,那么“创造劳动”不但创造了价值,而且等量时间创造了比直接生产劳动大得多的价值,因为,衡量价值的时间是以“简单劳动”为单位的;“创造劳动”是比“简单劳动”复杂得的劳动,一般复杂劳动的价值尚且是简单劳动的“倍加”,“创造劳动”的价值不知是“简单劳动”的多少倍!可是“创造劳动”的价值是如何体现在最终生产环节的商品中的呢? 情况大致如下:理论研究因不能市场化,其劳动的成本,包括研究人员工资、仪器设备和其他科研经费由社会承担,其“产品”不在市场出售因而没有“劳动收入”。这一劳 动形式掩盖了其创造价值的过程。但是,它的成果却被“创新劳动”环节及技术创新部门“免费取用”。设技术创新部门的劳动产品是商品,且技术生产市场存在充分竞争,则技术商品因不含“基础理论”劳动的成本,出售时价格中并不包含“基础理论”的价值。“免费取用”的理论科研劳动仅仅只是作为技术创新的知识基础;技术商品物化到机器等先进生产设备中时,情况一样,机器设备的价值中也不包含“理论科研劳动”的价值。当机器设备用于最终产品生产过程之中时,虽然成本中仍然不包含“理论劳动”的价值,但理论科研的“抽象劳动”却传到了最终产品之中。最先使用含先进技术的机器设备的生产者的产品出售时,商品的价格将包含一直传递下来的但并不反映于成本中的“理论”劳动的价值”。这就是在其它一切条件不变情况下,“超额利润”的真正来源。其实,马克思对这种情况早有提示。他认为,科学、分工等社会生产力被资本“不费分文”地并入自己,变成自己的生产力,其利益被资本占有。 科学劳动价值的实现有如下特点:一是潜在性。科学劳动在其“产品”生产出来后,并不立即实现价值,而是要依次经过几个环节,转移入最终环节的产品中,并在市场上得到实现。它已不表现为“科学”的价值,而是表现为最终环节的直接生产劳动的价值。其二,时空分离性。科学劳动的价值实现从空间范围看,不在本部门进行且价值不回流到本部门;从时间看,不是在产品生产出来后立即一次性实现,而是分次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才能完成。 不过,社会地、总体地看,最终环节生产在竞争的作用下,由科学劳动转移来的价值,即超额利润会逐渐消失。但是,由于科学及科学发展而来的技术的进步提高了社会劳动生产率,必要劳动率降低,相对提高剩余劳动率。由科技进步引起的增加的剩余劳动的价值应看成是科学劳动的价值。因此,科学劳动对生产贡献可从两方面分析:创造的价值包括科技进步导致的超额利润和一定科技作用的相对剩余价值(因技术产品以商品的形式实现了自己的价值故不包括在内);使用价值贡献方面,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使社会在单位时间内生产更多的产品,从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 尾 声 马克思创立的劳动价值论在最一般的意义上揭示了商品经济的本质:劳动创造了价值,是劳动者的活劳动,而不是作为活劳动结晶的“物化劳动”,不管这种“物化劳动”以什么样的形式出现,也不管劳动者的“活劳动”发展出了多少种形式,不管“活劳动”创造的价值怎样迂回地表现出来,都不能改变这一事实。从这点上说,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率没有过时,也不会过时,因为劳动价值论揭示的是商品经济的客观规律。在这个本质的意义上不存在对劳动价值论的发展问题的异议。但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一般”与商品经济不同阶段的劳动价值论“具体”不能等同。后者包含于前者之中;前者相对稳定,后者则不断地丰富和发展。本文提出的劳动价值的发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的。本文多次提到“教科书上”的劳动价值论,是针对把“劳动价值论一般”等同于“劳动价值论具体”而言的。比如,对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论述,马克思首先讲“一般性质”的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然后着重分析资本主义的生产劳动的特性,而我们在分析社会主义生产劳动时仍然照搬针对资本主义的“生产劳动”概念;在用之分析资本主义生产劳动时也不顾当代资本主义生产劳动形式发生的根本变化,仍然照搬自由资本主义时的概念。此类问题并不少见。不过,劳动价值论由于其在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中的重要地位,它涉及经济理论的各个方面,即使只是对其进行“具体化”的发展,也不是轻而易举之事。本文限于能力及篇幅,只能从一般的意义上(相对于更详细的探讨)谈了些个人看法而已。 探讨劳动价值论在现阶段尤其在知识经济中的新发展不仅能解决一些理论上的难题,也是有重要现实意义的。就本文揭示出的观点就已经包含了这样的政策含义:发展知识经济的基础在科学理论研究,剩余劳动和劳动生产率的源头也在理论研究的“创造劳动”;知识经济从“创新劳动”的源头起,必须经过一定的“中间环节,才能将其巨大的“潜在价值”释放出来,因而抓知识经济必须是各个“环节”的配套工程,而不能只重视其中某一“环节”或某些“环节”;引进技术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因为技术中包含有“科学”的潜在价值;知识经济中最重要的“劳动”是“创造、创新”性智力劳动,归根结底是创造知识的“人”是核心,而不是人创造出来的“物”,因而重视知识经济首先是重视“人”;正确处理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的关系,充分发挥复杂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并将全社会引导到重视教育,尊重知识、创造知识、尊重知识劳动者的轨道上来。 【参考文献】 〔1〕 汤在新.资本论续篇探索〔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09.2. 〔2〕〔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07. 〔4〕〔6〕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06.96,97. 〔5〕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06.556. 转贴于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http://paper.stud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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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言论 @ 2007-03-17 12:00

知识价值论观点述评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友投搞 更新时间:2005-7-2  
 
     
 
 

   

一、“知识价值论”
根据“知识价值论”与劳动价值论的关系,“知识价值论”可分两类:一是“取代说”,二是“发展说”。
(一)“取代说”是指由于经济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劳动价值论已经过时,必须用“知识价值论取代劳动价值论”。
西方,以奈斯比特、里夫金(J.Rinkin)为代表。奈氏认为:“在信息社会里,价值的增长不是通过劳动而是通过知识实现的。”“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Labor Theory of Value )诞生于工业经济的初期,必将被新的‘知识价值论’(Knowledge Theory of Value )所取代。知识是一种不同于马克思所认为的劳动。”(注:〔美〕奈斯比特:《大趋势》,1982年英文版,第17页。)里夫金认为:“文明从一开始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围绕着劳动的概念而构成的。现在人类在其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地将人类劳动从生产过程中完全抹去。智能机器正在无数的工作岗位上代替人的劳动,迫使成百万的蓝领和白领工人加入失业者的行列。”(注:〔美〕里夫金:《技术的两面性》,《现代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摘》1998年第10期。)
中国,以张直为代表。认为(1)知识本身, 作为劳动产品包含着价值,并能将自身转化为现实价值;知识的使用能够在生产中创造新价值、创造大于生产或购买它所花费的价值。(2 )在传统经济中是劳动创造财富(即价值);在知识经济中,不是(直接)劳动,而是科学技术(即知识)创造财富(即价值)。“在知识经济中,人的直接劳动已脱离生产过程,不再是创造价值的主要源泉,这时,再用劳动价值论说明价值创造问题,显然是不合实际的,于是知识价值论便应运而生。”(注:张直:《从劳动价值论到知识价值论》,《湖南经济》1998年第6期。)
(二)“发展说”是指在承认劳动价值论的同时,又认为知识(科学技术)也创造价值。或者认为,“知识价值论”是劳动价值论在经济时代的发展和突破。
美国柯里(J.Curry)等人认为,(1)在所有历史时期,从最基本的意义上说,劳动是人类的创造,由知识起中介作用,并与物质世界有关。这一点没有发生变化。显然改变了的只是知识信息的数量、质量和密度,是知识发展和变化的速度,是体现在即使是最普通产品的设计、生产和销售中的知识分量。(2)知识是一种过程, “这种过程是与作为过程的资本的其他各种类型‘并驾齐驱’的,并且或许甚至能改变后者”。(3)“知识=价值”。 体现在一件知识商品中的价值主要是其信息的或思想的内容。(4 )马克思选择劳动作为价值的基础既不是错误的,也不是任意的,甚至没有历史局限性的。但我们没有理由不能确定(并强调)知识是价值的另一决定因素。(注:〔美〕柯里:《价值创造与知识经济》,《现代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摘》1998年第9—10 期。)也就是说,决定商品价值的有两个因素:一是劳动,二是知识,即知识本身的使用价值。
中国沈建新等认为:(1 )知识价值论是劳动价值论在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与突破。(2 )科学的知识价值论能够被确立起来的关键在于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劳动:一类是创造性劳动,另一类是重复性劳动。只有创造性劳动才能创造价值,重复性劳动不创造价值,只能转移价值。(3)知识是人把握客观现实和识别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动过程,也就是人的创造性劳动过程。一般来说,创新程度越大,知识含量也就越高,所创造的价值也就越多。(4 )知识价值论是劳动价值论和效用价值论走向有机结合的一条极有希望的途径。(注:沈建新:《知识价值论》,《学术月刊》1999年第2期。)
桁林认为,(1)作为一个劳动的分工体系来说,知识生产, 智力创造也就越来越独立于生产环节,脑力劳动作为一种复杂劳动就越来越成为价值的主体。它集中体现在知识产品生产上:一方面改善了劳动力的素质,提高了劳动力的价值,另一方面也相应提高了劳动质量和效率。(2)知识创造价值越来越独立化、市场化,知识本身已越来越成为衡量价值大小的尺度。(注:桁林:《从劳动价值论到知识价值论》,《经济体制改革》1999年第1期。)
二、智能价值论
主要代表人物是我国的童天湘。他在《智能革命论》一书中提出了“智能价值论”:(1)人类文明史的划分依据不应该以浪潮说, 而应以两种革命——能量革命和智能革命——来划分。人类已经历了磨擦取火、制造蒸汽机、电力使用和核能利用这四次能量革命。能量革命使人和机器的潜能释放出来,导致社会智能化。(2)“知识本身不是力量”,知识的获取、处理、使用和创新,才是真正强大的力量。这正是人类智能的体现——智能就是力量。因此,决定社会发展的关键性因素是新知识和高智力,而不是一般的信息和知识。(3 )随着物质型经济向智能型经济的转移,商品的价值也从主要由体力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转向主要由智力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高智力能使产品有高附加值,从而获得经济上的高效益。(4)商品价值大小不是以劳动时间为度量尺度,而是以劳动的质为依据。(5)智能价值的核心是创新求异。 这是多元社会多样性的价值反映。(注:转引自《自然辩证法》1996年第7期, 第66—68页。)
英国学者斯伽尔米(D.Skyrme)认为(1 )知识是产品中一个有决定意义的因素。(2 )人力资源——能力——在以知识为基础的公司中是价值的灵魂。(3 )渗透在体系或过程中的知识与游离于人们头脑外的知识相比,具有更高的内在价值。(4)信息/知识密度——能产生效益的产品依赖信息和专门知识;在发达经济中超过70%的雇员从事信息工作,在许多工厂里,工人是用脑而非用手在工作。(注:〔英〕斯伽尔米:《全球知识经济及其对决策者的深远影响》,《现代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摘》1998年第8期。)
三、科学技术价值论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它在生产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知识经济初露端睨之时,一些学者认为,科学技术也创造价值,但在怎样创造价值,以及在创造价值中作用大小等方面,又有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科学技术同样创造价值。
谷书堂说,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同样创造价值。据西方发达国家统计,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技术因素的贡献率已达60—80%,而另一方面,生产中所耗费的活劳动相对减少。其主要原因在于科技劳动作为因社会分工而分开的社会总生产劳动的一部分,作为高智能的劳动被利用到直接生产过程,就不仅可以把自身的价值生产出来,而且如同活劳动一样还可以创造更多的新价值。因此,科技进步同样创造价值。(注:傅军胜:《全国劳动价值论研讨会综述》,《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5期。)
钱伯海认为,先进技术设备的先进之处就在于它作为一代又一代的复杂劳动的积累和物化,可以大幅度地提高生产效率,在生产中代替和节约大批活劳动,从而在创造价值和使用价值中,产生放大效应,创造出比旧设备多得多的价值。(注:钱伯海:《论物化劳动的二重性》。)
第二种观点认为,新技术对价值形成有重大影响,或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创造价值。
冯文光等认为(注:冯文光:《马克思的价值决定论及其现实意义》。),商品的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从质上来说,由它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确立为决定价值(量)的多种因素开辟了道路。除劳动以外,生产过程的其他因素虽然不直接创造价值但也是作为一个决定因素参与价值的形成,如固定资本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相对剩余价值。马克思明确说,“凡是提高劳动生产力率的一切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作为决定因素加入产品价值的形成,科学在生产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固定资本上。”(注: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恩全集》第26卷,第一分册第91页。)
李定中认为,先进技术在一定条件下创造价值。“新技术设备用于生产时,在能够因此促使商品的个别价值小于社会价值的前提下,它就不仅转移了价值,而且还有条件地创造了价值”,为企业带来超额利润。其关键在于先进技术在使用中扣除转移价值后,仍可帮助劳动者无偿利用更多的自然力,以节约或代替更多的人类劳动。这些自然力本身虽没有价值,但在市场竞争中谁能率先使用新技术,谁就能更有效地利用自然力以替代更多的人力,从而在价值关系中能使个别价值还原为更多的社会价值。(注:傅军胜:《全国劳动价值论研讨会综述》,《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5期。)
四、信息价值论
西方以美国哈佛大学教授丹尼尔·贝尔(Daniel Bell)为代表。他认为信息是信息社会中的战略资源。智力信息成为一个国家生产力增长和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社会动态变化的源泉,换句话说,在信息社会里,起决定性作用的已不再是资本,而是信息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主要地不再靠劳动者的体力和技能,而是靠智力和知识。(注:转引自夏立容:《信息时代的标志及基本特征》,《自然辩证》1996年第8 期。)
中国葛伟民等认为:(1)知识经济是信息经济的重要范畴。 经济增长和价值创造主要来源于以脑力劳动或复杂劳动为主的各种劳动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2)知识作为劳动的过程,它只是增加劳动力的价值;作为劳动的成果,在被应用时,它的价值可以被转移到劳动对象之中或被包括在劳动成果之中,不论这种劳动是以物化的形式提供还是以“服务”形式提供。(注:葛伟民:《知识经济与脑力革命》,《上海经济》1999年第1期。)
五、简评
“理论是实践的反映”。国内外涌现的这些观点不过是对信息技术革命和知识经济时代热点问题的有益探索,它们从不同侧面对知识经济时代,“究竟谁创造价值”的问题给出了各自的答案。这对我们全方位、多角度审视我们所处的时代特征,把握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有着十分重要的启迪。
第一,以约翰·奈斯比特为代表提出的“知识价值论”,虽然有其否定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动机,但毕竟第一次向世人宣告了一个以信息技术、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时代即将到来,揭示了“知识生产力已成为生产力、竞争力和经济成就的关键因素”的大趋势。里夫金以智能机器正在许多领域、许多岗位上代替工人的劳动为依据,得出人类第一次系统地将劳动从生产过程中完全抹去的“劳动终结论”,显然是错误的。但这一论断却从另一方面揭示了智能机器的广泛应用必将造成对广大工人劳动替代的客观趋势。也许,这仅仅是对发达国家经济现实的描述。但它们的今天正是我们的明天。美国学者柯里(J.Curry )对知识经济时代价值的创造问题的认识有其科学的闪光点:劳动是人类的创造,即使在知识经济时代,这一点依然没有改变,改变的只是知识和信息的数量、质量、密度,及其在生产经营中所占的分量和作用。尤其是他把知识看成至少与资本“并驾齐驱”甚至能改变后者的一种过程,并肯定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这都是十分有见地的思想。不足的是,他认为决定价值的除了劳动,还有另一个因素——知识,因而陷入劳动、知识“二元价值论”。
与此不同的是,沈建新、桁林等认为知识价值是劳动价值论在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与突破,并赋予知识和知识价值论以新的内涵。如把知识理解为“人把握客观现实和识别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动过程,也就是人的创造性劳动过程”;把知识创造价值理解为“创造性劳动价值论”或“科学价值论”。应该说,这是一种有意义的尝试。只可惜作者把知识、科学、创造性劳动三者等同,把作为“创造性劳动过程”的知识(动)与作为这一过程结果的知识(静)混同;进而与知识(静态)的体系——科学、以及创造性劳动三者混为一谈。最终走向“效用价值论”。
第二,“智能价值论”认为“知识并不就是力量”。知识的获取、处理、使用和创新才是真正强大的力量。这正是人类智能的体现。在知识经济时代,商品的价值也从主要由体力劳动创造价值,转向主要由智力劳动创造价值。作者试图用劳动价值论来解释新知识和高智力(能)创造价值,其出发点是值得肯定的,但作者却混淆了智能(力)本身与智能(力)的作用——脑力劳动,结果在智能价值大小尺度上走向了“以劳动的质为依据”的多元效用价值论,即按创新程度大小决定价值。特别要指出的是英国学者斯伽尔米不仅认为人力资源——能力——在以知识为基础的公司中是价值的灵魂;而且认为渗透在体系或过程中的知识与游离于人们头脑之外的知识相比,具有更高的内在价值。也就是说,知识的运用——脑力劳动比单纯知识本身有更大价值。斯伽尔米似乎已隐约感觉到知识本身的价值比起知识的应用——脑力劳动新创造的价值小得多。尽管他没有把脑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的产物或结晶——知识本身区别开来,但他的这种认识与“知识本身能创造价值”的观点相比,不能不说是一种进步!
第三,科学技术价值论看到了科学技术在商品生产中的巨大威力,肯定了科技劳动或复杂劳动的作用,这是不容置疑的。特别是把价值的创造主体与价值的决定两方面联系起来考察认识价值问题,则是一个很好的思路,它更加接近马克思的认识。在马克思看来,劳动创造价值,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但是这绝不排除决定劳动生产率的相关因素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长短的影响如“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53页,人民出版社1975版。)问题在于:(1 )我们不能把决定生产力的因素从而决定抽象劳动的耗费量的因素等同于决定商品价值的因素——劳动本身。(2 )科学技术——作为复杂劳动的产物——它本身包含着价值和使用价值,但科学技术本身不等于“科技劳动”或复杂劳动本身。前者是科技劳动或复杂劳动的凝结或物化,后者则是处于流动状态的活劳动,前者已凝结为价值,后者只是创造价值的主体,它本身并不就是价值。“科技劳动或复杂劳动创造价值,绝不等于科学技术创造价值。”
第四,信息价值论肯定了在信息社会中,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主要地不再是靠劳动者的体力和技能,而是靠智力和知识的趋势。尤其是肯定了知识经济作为信息经济的重要范畴——它的经济增长和价值创造的主要来源由过去以体力劳动或简单劳动为主转向以脑力劳动或复杂劳动为主。信息劳动是社会增长和发展的最重要的源泉,但是论者把信息与信息劳动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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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言论 @ 2007-03-17 11:54

   

脑力劳动与劳动价值论
潭天荣

  
  内容提要:本文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出发,提出一种计量各种劳动的复杂程度的建议,并给出一种适用于各种商品的价值计量法,从而得出结论:劳动价值论也适用于脑力劳动的产品。
  关键词:劳动价值论 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 复杂劳动 脑力劳动 文艺作品


1 引言
  从马克思的《资本论》问世到现在,一个多世纪过去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提出了一些新问题。马克思当年分析价值时是以机器大工业为背景、以体力劳动为考察对象的。今天面对“知识经济”,科学技术与经营管理的作用日益突出,脑力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的计量问题提上了日程。
  根据劳动价值论,商品的价值是制造该商品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对于规格化的、从而彼此完全一样的产品,不难计算其价值。但是,脑力劳动的产品,例如,鲁迅的《阿Q正传》,却是独一无二的,因此就没有什么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可言。这时怎样按照劳动价值论计算其价值呢?
  本文试图回答这一问题。


2 劳动的复杂程度的计量
  首先,我们将考察脑力劳动的复杂程度如何计量的问题,这一考察将劈头遇到“复杂劳动”这一概念。
  马克思曾经提出:复杂劳动是多倍的简单劳动,或者说,一定量的复杂劳动等同于较大量的简单劳动。从字面上看,这一命题中的“复杂劳动”这一用语可能有两种稍有区别的含义:一种含义是指因技术熟练而效率较高的劳动,它表现单个劳动者的劳动技巧。另一种含义是指只有经过培训从而具有某种专长的人才能胜任的劳动,它表现某一“工种”或“行业”的特征。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有两处谈到复杂劳动。在其中的一处[1]他写道:“一个商品可能是最复杂的劳动的产品,但是它的价值使它与简单劳动的产品相等,因而本身只表示一定量的简单劳动。......为了简便起见,我们以后把各种劳动力直接当作简单劳动力,这样就省去了简化的麻烦。”这里说的似乎是第一种含义。在另一处[2],马克思提到根据传统惯例,瓦工的劳动在当年的英国被看作“复杂劳动”,这里说的肯定是第二种含义。
  马克思似乎未曾明确区分复杂劳动的这两种含义,也不曾明确指出脑力劳动是复杂劳动的一部分。这样就不可能明确提出脑力劳动的复杂程度如何计量的问题。但是,如果说在马克思的时代这一问题还没有列入日程,那么今天解决这一问题已经成为当务之急了。因此,今天我们必须更确切地规定“复杂劳动”及其相关用语的含义。
  另一方面,在《资本论》的英译本中,与中译本的第一处的“复杂劳动”对应的词是skilled labour。而在中译本的第二处,有“较复杂的、比重较高的劳动"这一用语,英译本对应的用语是more complicated skilled labour。按照这种对应关系,与“复杂劳动"对应的英语词似乎应是complicated labour。可见中文的“复杂劳动"这一用语所对应的英语词并不一致。因此,在更确切地规定“复杂劳动"及其相关用语的含义的同时,我们也得确切地规定它们与英语词的对应关系。
  我建议作如下规定:“复杂劳动”这一用语仅用于表现“工种”与“行业”的特征,对应于英语的complicated labour;其反意词是“简单劳动",对应于英语的simple labour。至于表现单个劳动者的劳动技巧的复杂劳动,则改用“熟练劳动"这一用语,对应于英语的skilled labour;其反意词是“不熟练劳动",对应于英语的unskilled labour。这样,马克思为了省去了简化的麻烦而不再区分的是skilled labour和unskilled labour;至于包括当年英国的瓦工的劳动在内的“复杂劳动",则对应于英语的complicated labour。
  按照这一规定,在具体劳动的意义下,再多的简单劳动也不能取代一定量的复杂劳动,从而复杂劳动不再是“多倍的简单劳动”。但在抽象劳动的意义下说,复杂劳动仍然是“多倍的简单劳动”。换句话说,在抽象劳动的意义下,一小时的复杂劳动等于一小时的简单劳动乘上一个系数,这个系数表现该复杂劳动的复杂程度,姑且称它为“复杂系数”。
  根据定义,复杂系数所表现的是某种“工种”或“行业”的特征,而不是单个劳动者的劳动技巧。因此,对于同一行业的劳动者来说,其劳动的复杂系数是相同的。例如,每一位作家的劳动的复杂系数都是一样的,不论他是初出茅庐的三流作家还是文学大师鲁迅。此外,一个人只要与简单劳动者生产同一产品,他就是在从事简单劳动,不论他多么熟练。例如,一个八级车工如果和他的学徒加工同一种产品,他的劳动就和学徒工的劳动一样是简单劳动,其复杂系数为1。
  那么,怎样确定各种劳动的复杂系数呢?这一问题使我联想起怎样测量物体发出的光的亮度的问题。物体发出的某种光的亮度取决于两个因素,其中的一个可以用仪器准确地测量,另一个则取决于人的眼睛对于这种光的敏感程度。实验证明,当同一种颜色的光的亮度改变时,人的眼睛对它的敏感程度保持不变,但对于不同颜色的光,人的眼睛的敏感程度却是不同的。因此,同一颜色的光的亮度好比较,不同颜色的光的亮度就不好比较了。然而,相近的颜色的光的亮度还是可以比较的。这样,我们可以先比较相近的颜色的光的亮度,然后由近及远,一步步定出各种颜色的光的亮度来。对于不同种类的劳动的复杂系数,我们似乎也可以采用类似的方法,先比较性质相近的劳动,然后由近及远,定出各种劳动的复杂系数。
  复杂劳动大致可分为复杂的体力劳动、事务性的脑力劳动和创造性的脑力劳动三个等级,但这些等级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界线。例如,有些劳动是介于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之间的劳动;又例如,有些人部分时间从事事务性的脑力劳动,部分时间从事创造性的脑力劳动,等等。因此,由近及远地定出各种劳动的复杂系数应该是可行的。
  当然,用这种方法规定不同劳动的复杂程度,在技术上仍然会困难重重。或许,还有更好的方法,但困难肯定也少不了。在经济学领域,类似的困难从来就大量存在,但这些困难似乎从来没有困扰过政治经济学。对于政治经济学来说,只要各种劳动的复杂程度原则上可以计量就够了,至于某一种劳动的复杂程度到底怎样计量,并不是政治经济学的任务。今天,五花八门的经济学如同雨后春笋,是不是有人会有雅兴建立某种专门研究各种劳动的复杂程度的经济学呢?]


3 规格化的商品的价值
  劳动价值论对规格化的商品是比较容易理解的。然而,如果仔细分析这种类型的商品的价值,人们可能会遇到一个意外的困难。
  作为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商品的价值乃是一个统计的概念,它是一个平均值。但是,生产单个商品的劳动时间是不会有平均值的,不论该商品是规格化的还是独一无二的。这一简单的事实蕴含着一个纠缠不清的概念问题。
  设某地区D、某年度生产N顶同样的草帽,制造这些草帽的全部劳动时间为T,而a是这些草帽中的一顶,则比值qT/N就是a的价值。把这N顶草帽的集合记作G,则T和N都是G的特征量,因此q也是G的一个特征量。另一方面,a是单个商品,制造a的劳动时间没有什么平均值。而且,由于制造这N顶草帽的诸厂家的劳动生产率各不相同,一般地说,q也不是制造的a的劳动时间。因此,q并不是a的一个特征量。但是,q却是a的价值,而不是G的价值。于是,在语义上,q作为a的价值却被表成了a的特征量。在这种意义下我们说:q这一G的特征量被“投射"在a的身上,或者说,a“映射"了G的特征量q。于是,我们得到了一个绕口令般的命题:
(a) 单个商品的“价值”,不是该商品的一个特征,而是在该商品身上映射某一“商品的集合”的一个特征。
  根据命题(a),商品的价值依赖它所映射的“商品的集合",从而它乃是相对于该“商品的集合"的价值。因此,在上面的例子中我们应把q称为“草帽a相对于集合G的价值"。在这里,G只是包括a的草帽集合之一。抽象地说,对于另一个包括a的草帽的集合,a也有相对于它的价值,这将是a的另一价值。于是,商品的价值由于依赖它所映射的“商品的集合”而具有某种不确定性。
  人们会问:在任一给定的时刻,一个商品的价格是确定的,从而在一定时间里,其平均值也是确定的。按照劳动价值论,价值是价格的平均值,因此也应该是确定的。现在你却说它不确定,这不是与劳动价值论相矛盾吗?
  事实并非如此。别忘了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社会”两字有文章。在上面的例子中我们有一个默认的前提:单个草帽a的价值由我们所考察的地区D的一顶草帽的平均必要劳动时间确定,这意味着地区D不与其他地区进行草帽的贸易。在交通不发达的地方,这是可能的。但这一前提可能由于一条铁路的通车而不再成立。如果地区D的草帽的价格因该铁路的通车而降低,是不是表明草帽a的价值改变了呢?未必!地区D的草帽的降价可能是由于某种替代草帽的商品的输入,也可能是由于较廉价的草帽的输入。在前一种情况下,草帽a的价值未变,价格的变化是由于供求关系的改变;在后一种情况下,草帽a的价值下降了,但不是我们所考察的社会中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是社会的范围扩大了。换句话说,不是由于D地区生产N顶草帽的总劳动时间的减少,而是由于草帽a所映射的“商品的集合"(它将自身的特征投射在草帽a身上)有了如下改变:除了原来的N顶草帽以外,还包括其他的、更廉价的草帽。而草帽a的价值的这种变化之所以可能,正是由于商品的价值依赖于它所映射的“商品的集合"而具有的不确定性。
  因此,只有不考虑市场的具体情况、没头没脑地问到某一特定的单个商品的价值,这种不确定性才会出现。而政治经济学并不涉及这种类型的问题,它只考虑一个个确定的商品的集合的行为,而“单个商品的价值”则总是一个略语,用来表示该商品所映射的某一已知的商品的集合的特征。


4 独一无二的商品的价值
  体力劳动的产品并不都是规格化的,它们可能是非规格化的、甚至也可能是独一无二的,这时,怎样计量它们的价值呢?为了回答这一问题,让我们考察黄金和金刚石的价值的计量问题。
  先说黄金的价值的计量。这里说的是黄金而不是金条或金锭,其单位不能是“一条”或“一块”,而是应该是“一两”或其他重量单位。把某一年度用于生产黄金的全部时间除以该年所生产的黄金的总重量,就得到单位重量的黄金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从而确定了单位重量的黄金的价值。至于某一金条的价值,则还取决于这一金条的重量。此外,还要考虑一个因素,刚才说的“黄金的价值”是指纯金的价值,而金条一般不是纯金的,因此必须考虑这一金条的“成色”。

  于是,我们可以把某一金条的价值分解为两个因素,一个刻划该金条自身的特征,它包括这一金条的重量与成色;另一个在该金条身上映射某一集合的特征,它是单位重量的纯金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
  著名的大块金刚石都是独一无二的,可以作为独一无二的商品的价值的典型的例子。把某一年度用于寻找金刚石的全部时间除以该年找到的金刚石的总重量,得到单位重量的金刚石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它确定单位重量的金刚石的平均价值。至于某一块金刚石的价值,当然也首先取决于它的重量。此外,与金条的“成色”相对应,某一块金刚石的价值还取决于表现金刚石的优劣程度的某种特征量,我们姑且称它为金刚石的“精度”。
  金条的重量与成色都是某种“量”的特征,如果说重量是外延的量,则成色就是内涵的量。在不计改变黄金的成色的劳动的前提下,这两个表征“金条”的特征量都与劳动时间成正比。因此,金条的价值可以直接由“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确定。
  金条的成色是指其“含金量”,但是,金刚石的“精度”却不是指它的“含碳量”。由于大块的金刚石都是天然的,而不是在工厂里制造出来的,我们不能用劳动时间来衡量它们的精度。因此,金刚石的“精度”乃是一个不取决于劳动时间而又决定价值的因素。为了言简意赅,我们称表现这种类型的因素的特征量为“外参量”(借用物理学的一个用语)。因为有了这一外参量,虽然从整体来说,全部大块的金刚石的价值取决于发现这些金刚石所用的劳动时间,但某一块金刚石的价值,却不能直接由其“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来确定。另一方面,从这个关于金刚石的例子我们看到,只要引进适当的外参量,劳动价值论也适用于独一无二的商品。
  一块金刚石的重量与给定金刚石集合的单位重量的金刚石的平均价值的乘积,乃是这块金刚石相对该集合的“平均价值”。对于该集合来说,诸金刚石的“价值”的总和与它们的“平均价值”的总和是相等的。由此可见,金刚石的精度的作用,乃是在该金刚石的集合内部重新分配价值。
  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把一块金刚石的价值分成两个因子,一个取决于其重量与精度,它刻划这金刚石自身的特征;另一个是单位重量的金刚石的平均价值,它映射某一金刚石的集合的特征。这样,我们看到,命题(a)只适用于像大批量生产的草帽那样的商品,而对于像金刚石这样的商品,它就得改写成如下命题:
(b) 单个商品的“价值”,不仅表现该商品自身的特征,而且还在该商品身上映射某一“商品的集合”的特征。


5 文艺作品的价值  
  命题(b)是在考察黄金与金刚石这样的体力劳动的产品的价值得出的,现在我们把它应用于计量文艺作品的价值。
  以鲁迅的《阿Q正传》为例,根据命题(b)我们得出结论:《阿Q正传》的价值不仅表现该作品的特征,而且在该作品身上映射某一“文艺作品的集合"的特征。那么,它映射了什么集合的特征呢?或许,我们可以考虑《阿Q正传》出版的那一年在中国出版的全部小说的集合,把该集合记作H。把创作集合H的全部作品的时间(包括构思、体验生活等等的时间),除以这个集合诸作品的总字数,会得到一个确定的商数s。此外,尽管有技术上的困难,作家的劳动的复杂系数r原则上也可以确定。这样,我们得到集合H的单位字数(例如,1000字)的平均价值rs,它是《阿Q正传》的“价值"中的映射集合H的特征的因子。
  如果《阿Q正传》的字数为c,则crs是《阿Q正传》相对于集合H的“平均价值"。
  为了确定《阿Q正传》的价值,还得考虑如下因素:第一,即使字数一样,精雕细琢的作品比粗制滥造的作品费时间,因此要考虑文艺作品的精细程度。第二,即使字数一样,并且同样地精雕细琢,一部鲁迅的小说和一部三流作家的小说的价值也不会一样。因此,我们还要考虑作家的水平。这两个因素的综合作用可以用一个因子来表示,我们姑且称它为文艺作品的"优质因子"。如果说作品精细程度还与作家的劳动时间直接相关,那么作家的水平就肯定不能用劳动时间来计量了。因此,优质因子是一个不能由劳动时间确定的因子,换句话说,它是一个外参量。用k表示《阿Q正传》的优质因子,则kcrs就是《阿Q正传》这一文艺作品的价值。其中因子kc刻划该作品自身特征,而因子rs则是在该作品身上映射集合H的特征。

  文艺作品的价值的计量和金刚石的价值的计量颇有相似之处:如果把某一文艺作品的字数比作某一块金刚石的重量,把该文艺作品的优质因子比作该金刚石的“精度”,则该文艺作品所映射的集合的单位字数所费的时间的平均值就相当于单位重量的金刚石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只有一点不同,寻找金刚石的劳动是简单劳动,而作家的劳动则是复杂劳动,其复杂系数乃是计量其价值的一个参数。
  另一方面,确定文艺作品的优质因子比确定金刚石的精度要麻烦得多,它涉及许多学术方面的问题,更糟糕的是,还涉及一些其他问题。我们太习惯一年到头评奖、评工资、评职称、等等,从“文艺作品的精细程度”和“作家的水平”这一类用语难免使人联想到这种烦人的评定,而这种联想只有使我们对文艺作品的优质因子有没有客观标准表示怀疑。但仔细一想,这种怀疑其实是由太多的不公正的评定引起的,而“不公正”的含义正是评定的结果与客观标准的偏离。因此,这种怀疑本身就表明客观标准是存在的,从而文艺作品的优质因子在客观上其实是确定的。
  人们会问:按照劳动价值论,商品的价值完全由劳动时间确定,现在,你又说文艺作品的价值中有一个不能由劳动时间确定的“优质因子”,这不是违反劳动价值论吗?
  按照劳动价值论,商品的价值完全由劳动时间确定,这是指“商品的集合”,而不是指“单个的商品”。这个问题不仅会在计量文艺作品这样的复杂的脑力劳动的产品的价值时出现,在计量体力劳动甚至简单劳动的产品的价值时也会出现。例如,寻找金刚石的劳动不是脑力劳动,甚至连复杂劳动也算不上。而在计量金刚石的价值时,金刚石的总体的价值虽然由找到这些金刚石的劳动时间确定,但某一块金刚石的价值,却还取决于它的精度,这个因素不能由劳动时间确定。这一事实并不与劳动价值论相矛盾。文艺作品也是这样。
  如果在计算文艺作品的价值时,不考虑优质因子,从而把《阿Q正传》的价值算作crs,则商品的集合H的总价值仍保持不变。政治经济学只关心这一总价值,至于该集合内诸文艺作品的优质因子,则只不过引起它们之间的价值的重新分配,这种重新分配对于确定单个作家所创造的价值是必要的,但它却是一个政治经济学之外的问题。


6 结束语
  综上所述,只要考虑到作家劳动的复杂程度和作品的质量,则文艺作品的价值也可以用劳动时间来计量。这种方法也可以应用于其他的脑力劳动的产品。或许,这种方法能为评估脑力劳动者的贡献与报酬提供一个参考的基点。


  注释
  [1][2]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8页,第223-2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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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言论 @ 2006-10-24 11:00

实践告诉我们,政企分开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这一限度就是必须确保公有制企业牢牢控制在人民手中,由于是政府代表人民在管理,所以必须确保这些企业牢牢控制在国家手中。无限度的政企分开只能导致无限度的私有化,导致无限制的垄断高薪